这些保险条例你需要了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

一、财政补贴性农业保险产品

根据“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年财政补贴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地财金[]33号)文件精神整理。

(一)种植业

1.棉花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6.1%,保险费61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棉花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2.水稻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6%,保险费42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3.小麦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3.8%,保险费22.8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4.玉米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5.1%,保险费35.7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5.油料作物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4.2%,保险费25.2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料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6.糖料作物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3.8%,保险费30.4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糖料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7.马铃薯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6.1%,保险费36.6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

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地县财政补贴15%、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在上述种植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进一步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和玉米)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由中央财政补贴47.5%、自治区财政补贴32.5%、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

保险金额元/头,保险费率4.8%,保险费48元/头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2.奶牛

保险金额0元/头,保险费率4.5%,保险费元/头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兽侵害、毒草害等。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育肥猪

保险金额元/头,保险费率3.8%,保险费30.4元/头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射线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养殖业保险的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三)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

包括核桃、枣、杏、巴旦木、苹果、葡萄,石榴、无花果、桃子、新梅、樱桃、榅孛(木瓜)。

保险金额1元/亩,保险费率6%,保险费96元/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风灾、低温冻害、雹灾、霜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沙尘暴、干热风;病虫害。

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比例:核桃、枣、杏、巴旦木、苹果、葡萄六个品种中央财政奖补30%、自治区财政奖补35%、地区财政奖补10%,县级财政奖补5%,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石榴、无花果、桃子、新梅、樱桃、榅孛(木瓜)六个品种地区财政奖补20%,县级财政奖补60%,投保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承担20%。

二、商业性农业保险(未纳入财政补贴范围)产品

(一)种植业

1.瓜类种植保险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6%,保险费60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瓜类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病虫害(主要有果斑病、疫霉病、蔓枯病、列当、蚜虫、红蜘蛛等,以当地农业部门公布病虫害为准)。

2.芳香草料种植保险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9%,保险费90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香料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

3.中草药种植保险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8%,保险费80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香料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

4.茴香种植保险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7%,保险费70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香料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

5.露地蔬菜种植保险

保险金额元/亩,保险费率10%,保险费元/亩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香料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

(二)养殖业

1.羊养殖保险

保险金额-元/只,保险费率8%,保险费48-元/只。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只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雪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山体滑坡发生后3日内发生的保险羊死亡,且该死亡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因患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脑(肝、肺)包虫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焦虫病、坏死杆菌病、气肿疽、羊痘、炭疽;狼害、毒草害。

2.育肥牛养殖保险

保险金额:-元/头,保险费率:8%,保险费-1元/头。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育肥牛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狼害、毒草害。

3.大牲畜养殖保险(毛驴、马、牦牛、骆驼)

保险金额-元/头,保险费率8%,保险费-1元/头

保险责任范围:重大病害:驴:传染性胸膜肺炎、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流行性淋巴管炎、驴副伤寒、驴巴氏杆菌病、马传染性脑脊髓炎、非洲马瘟、马腺疫、急性胃扩张、疝痛、肠阻塞、胃肠炎、口炎、难产;马:病毒性动脉炎、西尼罗河热、传染性胸膜肺炎、传染性贫血、急腹症(疝痛)、结症、肠梗阻、难产;骆驼:驼痘、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棒状杆菌病、巴氏杆菌病、锥虫病、棘球蚴病、喉蝇蛆病、疥螨病、急性瘤胃鼓气、难产;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狼害、毒草害。

4.家禽养殖保险

保险金额30-元/只,保险费率5%,保险费1.5-5元/只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育肥牛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死亡数量达到50只以上(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家禽死亡50只以上(含),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团体保险部相关保险产品

1.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二)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三)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保险对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工程造价的2%。

◎保险费率

0.8%。

◎保险方式

网上投保或各营业网点办理。

◎办理所需资料

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招标文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向营业网点提供资料直接办理;

2.网上投保流程

第一步招标文件领取

投标人登录喀什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使用账号或CA登录,完成项目投标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

第二步选择保证金缴纳方式

用户在业务界面左侧,根据对应的标段信息点击-

第三步缴纳保费

系统审核通过后,点击,用户必须通过企业基本户账户支付。(建议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前24小时支付)

第四步下载保单

在开标前/开标后,用户可在--中,根据对应的标段信息点击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2.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二)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三)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四)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五)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六)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保险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条件

已中标企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参与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或终止日。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以投保人与该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且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或终止日。

◎保险金额

工程造价的2%。

◎保险费率4%。

◎保险方式

各营业网点办理。

◎办理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证明,被保险人花名册,各工种人数等;工资预算,工资支付标准、期限、形式等资料;

◎办理流程

向营业网点或上门提供资料直接办理。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

根据投保人需求确定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保险费率

1-10‰(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费率)。

◎保险方式

各营业网点办理。

◎办理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向营业网点或上门提供资料直接办理。

四、个人非车险部保险产品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简介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释义见8.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保险期限

1年以内(含1年)。

◎保险费率

1%-5%。

◎办理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雇员名单

◎办理流程

向保险机构提供资料办理。

五、社会医疗保险方面

1.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条款(A款)

◎产品简介

投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合)人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保险人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二)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投保信息

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群体经验数据及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与基本医保参保人信息一致,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联系方式、职业、地址等。发生被保险人变更的,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信息。

六、车险方面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保险喀什分公司

(正面清单)

(一)全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喀什地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保险项目,围绕地区乡村振兴规划,创新模式,精准发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力支持喀什地区棉花、春小麦、冬小麦、花生、马铃薯、奶牛、玉米、育肥猪养殖、能繁母猪养殖、地方财政肉羊养殖、水稻、向日葵、甜菜、地方财政林果种植、喀什地区中央财政林果种植保险等农产品产业链发展,大力支持特色林果业,择优支持畜牧业,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三)大力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承办工程保函业务,充分发挥喀什地区区位优势和“一带一路”桥头堡作用,支持大宗农产品贸易产品多元化、进出口主体多元化和贸易方式多元化。

(负面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产品或项目。

(三)不得以投保手段进行洗钱行为。

一、喀什地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保险项目

◎承办情况

我公司根据年2月4日对喀什地区-年医疗救助承办服务机构资质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及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喀署办发〔〕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成功办理喀什地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保险服务项目。

◎产品简介

喀什地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保险项目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在参保人就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达到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的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额度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我公司给予医疗救助。保险期限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喀什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含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收入群体(含边缘易致贫户)的城乡居民,不论年龄大小、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均纳入参保范围,且参保人员必须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以自治区扶贫部门系统数据为准,低保对象(含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以自治区民政信息系统数据为准。低收入群体(含边缘易致贫户)以地区扶贫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救助标准

(1)确定为特困人员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年度限额,按照%给予救助;(2)确定为低保对象(含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80%给予救助,年度限额6万元;(3)对确定为低收入群体(含边缘易致贫户)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元以上时,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75%给予救助,年度限额6万元。(4)以上人群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依次报销后,个人累计报销比例不超过95%的,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救助,累计报销比例超过95%的,按照95%的标准进行抵减救助,以系统调整时间为准。(5)门诊救助与城乡居民32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重特大疾病相衔接,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结算后,合规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80%给予救助。

二、工程保函业务

◎政策支持

年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指出到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明确指出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为保函,具有同等的效力。年11月12日,喀什地区住建局等联合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房屋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企业能够提供保函的一律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的上述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年底,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达到20%;到年底,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工程保函方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1.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险种介绍

投标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承保方案

投保人:建筑施工企业(投标人)。

被保险人:工程发包方、招标人、业主。

保函接收人:招标人、业主。

保险金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参考保险费率:1%。

保险费计算:保险金额×费率,最低不低于元。

保险期间:与招标文件中的约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业务准入

1.招标项目来自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投标企业经营年限不少于一年。

◎客户资料

投保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2.招标文件;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4.投保人承诺书。

索赔所需资料:

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正本;3.违约证据。

2.建设工程完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险种介绍

履约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视同已经缴纳保证金。

◎承保方案

投保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人)

被保险人:工程发包方、业主

保函接收人:工程发包方、业主

保险金额: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要求,与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致,一般不超过施工项目总价的10%。

参考保险费率:年化2%。

保险费计算: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业务准入

1.原则上公建项目或招标方为国有背景企业的项目。

2.原则上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3.经营年限不少于两年,以往项目经验丰富。

◎客户资料

投保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招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完整施工合同(如有);6.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7.投保人承诺书。

索赔所需资料:

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正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4.违约证据。

3.预付款履约保证保险

◎险种介绍

预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施工项目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返还发包人的预付款,或者以预付款抵扣工程款的保险。承包人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付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视同已经缴纳预付款保证金。

◎承保方案

投保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人)。

被保险人:工程发包方、业主。

保函接收人:工程发包方、业主。

保险金额:根据施工合同要求,与需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致,一般不超过施工总价的20%。

参考保险费率:年化3%。

保险费计算: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最长不超过5年。

◎业务准入

1.原则上公建项目或招标方为国有背景企业的项目。

2.原则上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3.经营年限不少于两年,以往项目经验丰富。

◎客户资料

投保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招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完整施工合同(如有);6.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8.投保人承诺书。

索赔所需资料:

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正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4.违约证据。

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险种介绍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施工工人(农民工)工资的保险。施工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施工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视同已经提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承保方案

投保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人)

被保险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保函接收人:建设局(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厅)等。

保险金额: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与需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一致,一般不超过施工项目总价的2%。

参考保险费率:年化5%。

保险费计算: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最长不超过5年。

◎业务准入

1.原则上公建项目或招标方为国有背景企业的项目。

2.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3.经营年限不少于两年,以往项目经验丰富。

4.项目当地住建或人社等政府部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出台明确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不限于实名制、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对违约企业的管控措施。

5.原则上非国有背景的施工企业,需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提供反担保(信用担保,无需抵质押物)。

◎客户资料

投保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招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完整施工合同(如有);6.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7.投保人承诺书。

索赔所需资料:

1.索赔申请书;2.保险单正本;3.《劳动合同》副本,或事实劳动相关证明;4.违约证据资料。

三、棉花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棉花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棉花”)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棉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棉花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棉花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6.1%。

◎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四、春小麦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春小麦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春小麦”)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春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春小麦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春小麦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3.8%。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五、冬小麦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冬小麦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冬小麦”)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冬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冬小麦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冬小麦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3.8%。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六、花生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花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生”)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花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生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花生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4.2%。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七、马铃薯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马铃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6.1%。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八、奶牛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奶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是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的优良品种;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6月龄以上(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六)奶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

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观察期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金额

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率

4.5%。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九、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猪”)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观察期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能繁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金额

保险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70%,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率

4.5%。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地方财政肉羊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羊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羊”)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肉羊满2月龄以上(含);

(三)投保的肉羊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四)投保的肉羊按所在团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耳标标识;

(五)投保时保险肉羊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疫病;

(四)狼害、毒草害。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肉羊的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观察期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肉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肉羊,免除观察期。

◎保险金额

保险肉羊的每只保险金额为元。

◎保险费率

6%。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一、水稻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水稻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6%。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二、甜菜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甜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甜菜”)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甜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甜菜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甜菜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3.8%。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三、向日葵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向日葵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向日葵”)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日葵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向日葵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向日葵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4.2%。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地方财政林果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桃、枣、梨、苹果、葡萄、西梅,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果”)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生长正常,且已进入挂果阶段的果实与果树;

(四)最低投保面积不小于1亩。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灾害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死亡,或保险果树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方式给予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重大病虫害:炭疽病、叶斑病、枣疯病、红蜘蛛、腐烂病、白粉病、黑星病、锈果病、蚜虫、食心虫、苹果枝枯病、小叶黄叶病等。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保险林果的每亩保险金额为1元。

◎保险费率

6%。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央财政林果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凡种植红枣、核桃、巴旦姆、杏子、葡萄、苹果的果农、林果生产经营组织(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红枣、核桃、巴旦姆、杏子、葡萄、苹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果”)向保险人投保,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参保地块要求连片种植,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表明具体位置;

(二)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四)生长正常,且已进入挂果阶段的果实与果树;

(五)最低投保面积不小于1亩;

(六)每亩有效株数符合喀什地区林果参保理赔有效株数参照表的要求。

喀什地区林果参保理赔有效株数参照表

树种

每亩有效株数(株)

备注

核桃

≥9

结果树

红枣

≥20

结果树

巴旦姆

≥20

结果树

≥15

结果树

苹果

≥10

结果树

葡萄

≥40

结果树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果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核桃:冻害、风灾、雹灾、暴雨、沙尘暴、洪水(政府蓄洪除外)、病虫害。

(二)红枣:低温冻害、冷害(霜冻)、风灾、沙尘暴、干热风、暴雨、雹灾、洪水(政府蓄洪除外)、病虫害。

(三)巴旦姆:低温冻害、沙尘暴、暴雨、雹灾、风灾、洪水(政府蓄洪除外)、病虫害。

(四)杏子:低温冻害、沙尘暴、风灾、暴雨、雹灾、洪水(政府蓄洪除外)、病虫害。

(五)苹果:低温霜冻、雹灾、暴雨、风灾、沙尘暴、洪水(政府蓄洪除外)、病虫害。

(六)葡萄:低温霜冻、雹灾、暴雨、风灾、沙尘暴、洪水(政府蓄洪除外)、病虫害。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保险林果的每亩保险金额为1元。

◎保险费率

6%。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六、玉米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向保险人投保:(一)符合相应品种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三)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三)病虫草鼠害等。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播种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率

5.1%。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七、育肥猪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

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二)投保时保险育肥猪在8周龄(含)以上,已由保育舍转入肥猪舍饲养的育肥猪;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观察期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金额

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70%,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率

4.5%。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办理所需资料

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向所在地机构提供资料、申请承保;

2.由各支公司发起投保流程;

3.经中支公司、分公司审批;

4.经财务核对保费勾账后保单生效。

十八、政府防贫救助责任险

◎政策指导

扶贫工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保险扶贫是金融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贫救助责任保险是立足于社会公平基础上保障人民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并具有普惠性质的一项制度化安排。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扶贫领域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承保方案

(1)投保人/被保险人

XX市/区/县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

(2)保障对象

XXX市/区/县被救助/在册人员,以人员名单为准。

(3)保险建议方案

政府防贫救助责任保险基本保障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助责任、意外事故救助责任和医疗救助责任,赔付项目主要包括人身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生活困难补贴。

具体如下:

自然灾害救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其他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下列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人身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补贴。

意外事故救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

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无责任人或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下列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人身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补贴。

医疗救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启动救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方式在约定的限额内给付医疗救助保险金。

基本生活困难补贴:被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致使基本生活困难,包括但不限于被救助对象饮食、饮水、被服短缺,或者住房、基本生产物资损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具体救助标准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其中收入减少导致基本生活困难补贴赔偿金额=人均目标年收入-被救助对象实际人均年收入。

为满足实际需求,我公司设计以下保险方案供选择,也可以根据实际扶贫需求进行量身定做:

方案一:

主要保障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人保险费(元)

自然灾害救助

5/0.2

22

意外事故救助责任

5/0.2

22

医疗救助责任

0.2

15

基本生活困难补贴

0.2

10

合计

69

1.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免赔元;

2.累计责任限额协商确定,不超过万元(建议根据承保人数测算不超过总保费的两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50%;法律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

3.因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事故造成返贫的,由被保险人出具返贫证明,经保险人审核赔付。

方案二:

主要保障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人保险费(元)

自然灾害救助

10/0.5

40

意外事故救助责任

10/0.5

40

医疗救助责任

0.5

25

基本生活困难补贴

0.5

20

合计

1.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免赔元;

2.累计责任限额协商确定,不超过万元(建议根据承保人数测算不超过总保费的两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50%;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

3.因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事故造成返贫的,由被保险人出具返贫证明,经保险人审核赔付。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喀什地区中心支公司

(正面清单)

(一)持续落实南疆四地州农业保险减费让利政策,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工作,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业务推动/试点计划:1、降低中央财政补贴型业务费率水平;2、扩大中央财政补贴型业务覆盖面。

(二)主动为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有效防范脱贫人口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风险,因地制宜探索在脱贫地区开展防止返贫保险业务。包含:伽师县商业性伽师瓜保险业务、推广莎车县羊养殖保险、大力推广羊养殖保险、推广叶城县羊养殖保险、商业性棉花保险等。

(三)进一步加大对脱贫地区的保险保障力度,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力争脱贫地区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保险业务包含:新梅、石榴、樱桃、榅桲、无花果、桃、杏、苹果、核桃、红枣等。

(负面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性投资。

(三)不得投向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领域和土地收储领域。

(四)不得投向以矿产品、钢铁、能源等非农产品立项的物流项目。

(五)不得用于涉及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项目。

一、财产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方式

采取柜面承保方式。

◎办理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投保单、告知书、提示函、人员清单、销售信息采集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清单、流动资产清单、验标照片、查勘报告等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向营业网点提供资料;

2.填写相关表格;

3.由营业网点发起办理流程;

4.经分公司审查、审批;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产品条件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产品对象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方式

采取柜面承保方式。

◎办理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投保单、告知书、提示函、人员清单、销售信息采集表等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向营业网点提供资料;

2.填写相关表格;

3.由营业网点发起办理流程;

4.经分公司审查、审批;

财产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方式

采取柜面承保方式。

◎办理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投保单、告知书、提示函、人员清单、销售信息采集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清单、流动资产清单、验标照片、查勘报告等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向营业网点提供资料;

2.填写相关表格;

3.由营业网点发起办理流程;

4.经分公司审查、审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

(正面清单)

(一)全力做好粮食生产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中央、地方财政补贴类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生产安全。支持喀什地区粮油类等农作物保险参保率,提升农业保险相关赔付率,优化赔付流程,切实提升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民农业生产风险水平。

(二)全力提升棉花产业发展。全力支持喀什地区棉花产业发展,加大棉花生产者保险承保率,降低棉花生产风险。优化棉花仓储、加工、运输业风险保障方案,优化赔付流程、简化赔付资料,降低棉花产业链各环节相关风险,助力地区棉花产业发展。

(三)提升农民风险保障。优化惠农保险产品费用率,降低惠农产保险产品保费,加大相关保险产品宣导,提升惠农保险参保率,加大农民生产生活风险保障,加大农民抗风险能力,降低农民因病、因灾返贫率。

(四)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整合财产保险相关产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保险产品,优化相关保险产品费率,降低小微企业保险承保成本,提升小微企业承保率,加大小微企业风险抵抗力,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负面清单)

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保险活动。

不得用于涉及地方政府违规项目。

一、复业保

◎产品简介

用于解决被保险人营业场所房屋主体、装修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及因火灾爆炸或营业场所内发现甲乙类传染病疫情导致相关损失。

◎销售对象

企业员工人数在人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行业:仓储业、家具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皮革、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

◎保障内容

1.企业基本财产:被保险人营业场所房屋主体、装修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损失。2.营业中断损失:因火灾、爆炸或经营场所内发现甲乙类传染病疫情(包括人员确诊或存货病毒检测阳性;确诊人员包括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无症状感染)导致的停业损失。3.货品销毁补贴:货品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并被政府部门集中销毁的损失。

产品方案:详见下表

◎投保须知

1.每个企业限购买一份,多次购买无效。

2.经营创所房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结构或砖混结构。

3.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投保日之前正常生产或营业,且营业场所内未发现有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确诊或疑似病例,存货未发现有病毒检测阳性的企业。对于在投保日期前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或已经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现有上述传染病或货品的被保险人不可投保本保险。如投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保险T+3生效,即:投保后第三天生效。

二、惠员保

产品简介:用于解决保保险人企业员工因疾病产生医疗费用。

销售对象:企业员工

保障内容:1.一般疾病或意外:一般疾病、意外医疗扣除免赔后%赔付,保障额度为万元。2.种重大疾病:万医疗费用、万质子重离子费用、1万重疾确诊津贴;详细保障见下图:

产品方案:详见下图

投保须知:

1.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被保险人首次投保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续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3.本保险首次投保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和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日;

4.本保险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免赔额1万元,其中同一保单内的家庭成员共享该免赔额;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重大疾病津贴、质子重离子保险责任无免赔额;

5.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

6.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赔付比例为%;

7.本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8.在本保险合同内,被保险人享有住院垫付服务不限次、重疾绿通服务一次。如需服务请拨打-#-9;

9.在本保险合同内,被保险人享有健康体检一次、健康测评不限次,其中体检服务以服务手册为准,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日后满30天后可使用。如需服务请下载平安好生活APP,点击“我的”-我的卡券”使用;

10.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将按条款退还您保险合同的未满期保费;

11.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三、家财险-平安安家乐

产品简介:用于解决被保险人个人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和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损失。

销售对象:个人

保障内容:1.房屋装修家具损失:个人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和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损失。2.水暖管爆裂损失:水暖管爆裂引起的水浸损失。3.居家责任:居家生活的责任事故如水浸楼下邻居、高空坠物、孩子受伤等引起的赔偿责任。4.盗抢损失:室内财产的盗抢损失,包括现金、首饰、便携式移动设备等。

产品方案:详见下图

备注:

附加盗抢综合险中便携式家用电器部分保额为附加盗抢综合险保额的20%,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部分保额为附加盗抢综合险保额的10%;附加盗抢综合险绝对免赔额元

投保须知:

1.本产品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本产品的投保人年龄限制为16-68周岁,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18到80周岁;

3.本产品适用于砖混、钢混结构且用于居住用途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不在保障范围;

4.本产品中附加盗抢综合险中,便携式家用电器部分保额为附加盗抢综合险保额的20%,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部分保额为附加盗抢综合险保额的10%;附加盗抢综合险绝对免赔额元,附加水暖管爆裂险无免赔。

阳光财险喀什中心支公司

(正面清单)

(一)全力做好粮食生产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中央、地方财政补贴类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生产安全。支持喀什地区粮油类等农作物保险参保率,提升农业保险相关赔付率,优化赔付流程,切实提升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民农业生产风险水平。

(二)提升农民风险保障。优化惠农保险产品费用率,降低惠农产保险产品保费,加大相关保险产品宣导,提升惠农保险参保率,加大农民生产生活风险保障,加大农民抗风险能力,降低农民因病、因灾返贫率。

(三)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整合财产保险相关产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保险产品,优化相关保险产品费率,降低小微企业保险承保成本,提升小微企业承保率,加大小微企业风险抵抗力,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负面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保险活动。

(三)不得用于涉及地方政府违规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产品简介

是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

一旦投保人发生破产清算、流动资金不足等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投保人无法全部或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险公司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承担赔偿义务,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该险种除了是建筑企业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向住建部门提供的工资保函证明外,还是建设期间欠薪风险的外部控制,以及建筑企业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的工资保障。

◎投保人

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其中,施工单位是主要投保人,投保保证保险以免缴工资保证金,节约资金成本;建设单位则多因承担欠薪连带责任而投保以防范风险。

◎保险责任

一旦投保人发生破产清算、流动资金不足等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投保人无法全部或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险公司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承担赔偿义务,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保险期限

保函有效期一般自签单第二日起计算,直至基础合同期满终止。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随意变更。针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变更,提出改变或终止保险责任期限,如在暂停施工、工程延期等情况下,保险期限可经协商予以变更。

◎保险费率

约1.5%-3%

◎办理所需资料

1.投保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证明,被保险人花名册,各工种人数等;

(四)工资预算,工资支付标准、期限、形式等资料;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理赔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损失证明;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

(五)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来源:喀什零距离

编辑:阿斯古丽·买买祖农

责编:李婷婷

审核:陈龙兵

投稿邮箱:sfw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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