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采用了4个不同的结核病分类标准,分别反映了不同阶段的结核病疫情、临床治疗特点,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对结核病的认识水平。结核病分类标准的实施为统一我国结核病诊断类型、登记工作、指导治疗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重要贡献。
解放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美国结核病协会(NTA)年制定的分类方法,即主要依据患者胸部X线摄影表现,再结合病理学改变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类。
新中国成立后至年,我国医疗卫生工作主要师从前苏联,采用的是前苏联年制定的十大分类法,即“十型四期”分类法。
年,原卫生部在柳州召开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在前苏联结核病分类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形成我国第一个自己的结核病分类法,即“五型”分类法。
进入20世纪90年代,现代结核病控制概念和理论逐步在全国推广,结核病防治对策出现重大进展,即短程化疗的普及应用和DOTS策略的广泛推行。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年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组织专家在“五型”分类法的基础上制订新的结核病分类法。年原卫生部将此结核病分类固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即《WS—结核病分类》。该分类标准将结核病分为5型:Ⅰ型(原发性肺结核),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Ⅱ型(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急性栗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Ⅲ型(继发性肺结核),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Ⅳ型(结核性胸膜炎),包括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Ⅴ型(其他肺外结核)。该分类标准为规范我国结核病的诊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改的过程
本次修订的《WS—结核病分类》于年立项,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医院、解放军第三0九医院、首都医科医院共同起草,共计11位专家组成修订组。在确定修订原则、框架及分工后,将各位专家起草的结核病分类标准各部分初稿汇总、编辑,对已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根据《结核病分类(标准草案)》,讨论确定了《工作组讨论稿》。按照全国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修订方案要求将修订后的《结核病分类》初稿以电子邮件医院呼吸科、医院、基层结核病防治机构等共计20名专家征求意见。对每条建议和意见都进行认真整理、归类和汇总。形成分类标准(送审稿)。年1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了《WS—结核病分类》。
本次修改的要点说明
修订主要依据结核病的病原学、实验室检测等,参考国际上结核病分类,结合修订方案的具体要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次修订以活动性结核病为主,为适应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分类中增加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等。将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纳入肺结核分类中。同时,将原标准中按痰菌检查结果分类修订为按病原学检查结果分类,并将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纳入到活动性结核病分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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