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哪些?
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类别有:(1)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14)其他诊疗机构。
医务人员有哪些?
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人员。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务人员分为专业医务人员和社会医务人员两大类:专业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社会医务人员指取得执业资格的待聘人员或个体行医者。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什么是诊疗活动?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才适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一般来说,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医疗行为:1.医院设施有瑕疵医院自残、自杀;2.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4.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诊疗建议不是医疗行为案刘某于年5月入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癌并转移。后刘某经人介绍找到曹某为其进行辟谷和针灸治疗,曹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含有中药药名、剂量、用法的民间偏方。年7月刘某在XX医院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周围性呼吸衰竭,主要死亡原因为肺癌并全身多发转移。刘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曹某误导刘某,使得刘某没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正确、及时、有效治疗,耽误病情,延误诊治。曹某非法诊治行为导致刘某病情急剧加速、最终死亡,曹某应对刘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刘某家属将曹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中心因刘某死后未做尸体解剖检验、死因无法确定不予受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显示曹某对刘某实施了医疗行为,也无证据显示刘某死亡由曹某所致,故驳回刘某家属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本案中,曹某对刘某的病情并未进行诊断,其对刘某的治疗建议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诊疗活动。虽然针灸行为属于医疗行为,但本案中曹某的针灸行为与刘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构成医疗损害。
什么是患者的损害后果?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现实的损害,包括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不利的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王某注射氯化钠医疗纠纷案
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双上中下涂(一)初活,右侧结核性胸膜炎,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症,低钾、低钠、低氯血症。主治医师李某根据诊断情况,为王某作出医嘱,注射西咪替丁、六合氨基酸、异烟肼、肝素钠、氨溴素等配置溶液。王某称:其当时就不同意注射氯化钠并喊着:您这是要杀人,李某还是坚持给王某注射了氯化钠注射液。当时王某尿水就顺着肛门往下淌,体重骤减,精神恍惚(在出院诊断书写着一般精神欠佳)。后王某认为:李某给王某注射氯化钠治疗造成体重骤减、精神恍惚等症状,属医疗事故,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能提供证据对体重骤减、精神恍惚等症状予以证实,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李某为其注射氯化钠而导致身体受损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亦未提医院及李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发生医疗事故,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时患者仅出现一些症状,而无相应的体征检出,辅助检查也无阳性改变,这种情况在大多数案例中都被认为无损害后果,仅在少数精神损害案件中可成为损害后果。
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要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因医疗损害纠纷起诉至法院的,需要向法院提交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患者因不懂医疗专业问题无法提供关于过错、因果关系方面证据的,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产品责任,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需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因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时,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主张免责。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不能排除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无缺陷,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器械的销售商,只要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并已尽到应尽注意义务,在向患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生产者追偿,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其归责原则参照医疗产品责任。
来源:《医疗纠纷实务处理问答》山西大同闫国强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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